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(记者周立文)按照国家经贸委、国家计委、公安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发布的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》,我国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。
现行的汽车报废标准是1997年制订的,以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作为衡量指标。这次调整的内容为:将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括轿车和越野车)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;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延长到10年;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,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、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,除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外,其他车辆原则上可延长使用年限。